经历“最冷假期”后,华强北商户寻找“春天”******
阅读提示
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深圳华强北的大批手机商户遭遇“最冷假期”。不过,他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还有的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走进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记者发现高高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大红色横幅显得格外醒目——“依法依规经营,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产品”。
“我们严格查验货品来源,要求出示相关凭证、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来源合法,才允许售卖。”近日,飞扬时代大厦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守一天,亏一天”“一部手机只能挣百元差价,利润减半”“有客询价却无货”……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的大批手机摊贩面临集体转型。
告别“水货”后,华强北商户该何去何从?记者采访了解到,商户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有的尝试将“战场”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借助从业经验实现转型
销售二手手机,尤其是“水货”手机,对华强北倒卖二手手机的年轻人(被称为“背包客”)而言,曾是一项具有售后风险的工作。为了避免售后问题,验货、测试是“背包客”的必备技能。
“拿回去有问题的手机,‘档口’老板不认账,不肯退换,就只能自己花钱修好。”“背包客”钟杰直言,自己也曾因拿了问题机吃过亏。如果问题手机导致客户退货,“背包客”不仅要承担来回几十元的邮费,还会耽误客户销售,影响信誉。
在飞扬时代大厦,售卖、维修、物流服务实现了“一条龙”。“背包客”们在档口拿到货后,测试发现有问题,不出大厦就能解决维修问题。一些“背包客”还懂得一些简单的维修技术。“货运过来都是没有修理过的。拿货时,只能将同一型号的整批货都拿走,不能挑选,质量参差不齐。”凭借长期的经验积累,遇到一些小问题,“背包客”林冲锋逐渐学会了如何维修。
在转型过程中,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利用先前的经验积累,或开设线下实体店回收、转卖国行或国产二手手机,或通过分享手机挑选、使用、维修的一些小技巧吸引一批粉丝,拓展客户来源,开辟线上销售渠道。
转卖国行“靓机”
“iPhone12,128G,国行双卡双待全网通5G,价格2580元”“高价回收,好坏二手手机都收”……翻开近期陈立群的微信朋友圈,记者留意到,他已经逐渐告别“水货”行业,将“战场”转到国行“靓机”。
“二手手机新旧程度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按外观成色区分,可以分为大花机、小花机、靓机、充新机。只要屏幕花了,都不能算是靓机,只能划为花机。充新机就是有使用痕迹但可忽略不计。”“背包客”钟杰介绍,作为“搬运工”,客户需要什么货,他们就拿什么货,但要保证是原装机。对从业者和客户而言,国行“靓机”的售后相对“水货”更加便捷。
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要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同时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业经营商户,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国家不断释放利好政策,对二手手机回收行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成立工作室、开二手手机店、入驻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记者了解到,华强北的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正以多种方式开辟自己的二手手机回收和交易业务渠道。
线上销售,“小单快跑”
将档口退租后,林冲锋尝试线上销售,试图通过短视频社交软件积累客户。“我在社交平台以视频形式分享基本的手机维修知识以及不同型号手机的小技能,吸引了一些粉丝,有少量发展成了客户。”林冲锋说。
记者在短视频平台搜索“背包客”,发现有不少华强北从业者以视频形式介绍如何购买性价比高的二手手机以及手机摄影技巧、维修技能等。这些期望通过线上销售谋求转型的“背包客”中,既有粉丝数量寥寥者,也有人积累了近20万粉丝。“粉丝中大部分人对二手手机感兴趣,当有购买需求的时候,自然会找到关注的博主。”林冲锋如是说。
此外,也有一些手机摊贩尝试销售品牌新机。与飞扬时代大厦不同的是,华强北远望商城主要销售各品牌新机,是全球最大的“一站式”手机、数码产品采购中心。
在远望商城租有档口的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属于经销商,相当于做多个品牌手机的批发业务。经销商能从厂家、代理商处以较低价格拿货,主要客户是电商平台的店家。“与‘水货’相比,利润肯定低一点,但属于合法经营,‘小单快跑’,这也是不错的行业。”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